(一)实施现场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正确,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对管理层决策富有建设性。
(二)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生产和基建情况、重要投资活动、贷款和还本付息、税利上交情况等;
2.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其有效性;
3.重要审计发现,包括需揭示的重要经营管理异常事项,存在问题及其性质,重要经营风险提示;
4.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
(三)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前1个工作日,审计组组长应将初步审计结果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汇报,如有重大审计发现,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
-般审计项目,审计小组应在现场审计结束时提出审计报告初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后7个工作日提出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组长和项目负责人签署征求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正式书面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进一一步核实被审计单位返回的意见,如有必要应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
(四)审计组将修改定稿的审计报告报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五)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会议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定期向审计联席会议和审计委员会通报或提交其进行专题研究。审计报告连同审核意见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示,经主管领导批准,向被审计企业或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并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