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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要点

发布时间:2024-09-18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要点


一、应关注上年年底的企业年报是否已经中介机构审计。


由于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统一为某年12月31日,所以清产核资审计首先应关注上年年底的企业年报是否已经中介机构审计,如已审计,则可以审计后报表数作为基准数,但应注意审计要求的调整事项企业是否已调整;若上年年底企业年报未经中介机构审计,则应先进行账务审计,消除会计差错,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核实资产,核销资产损失是本次清产核资的重点,但并非唯一目的。因此,对清产核资审计不应仅停留在核销资产损失上,应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核实。对未申报损失的企业资产同样应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核实企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


三、对企业编制的清产核资报表进行审计,应设置损失认定专用工作底稿。


四、无论企业是否申报损失,均应严格按审计程序审计。


1、对企业申报核销的损失认定,采用损失认定专用工作底稿,严格按底稿要求操作,取证尽量完整充分。


2、对企业未申报核销的资产也应进行核实,不能放弃审计程序,所有资产项目仍应采用损失认定专用工作底稿。如证实确无损失,申报核销损失栏及审计认定栏填为零;如企业未申报损失,但审计发现的资产损失应在审计认定中填列,并与企业沟通,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在审计操作中,应特别注意:


(1)现金清查,必须附有现金盘点表。


(2)银行存款清查,必须附有存款对账单及调节表等。


(3)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清查必须附有盘点表及抽查表,并关注实物资产是否有损坏、变质等现象,而企业隐瞒未报。


(4)在建工程必须察看工程现场,并作出记录。


(5)债权类资产应检查账龄的填报是否真实,并作出记录。如确属一年内账龄,并经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可认同企业填报;如账龄已超过2年以上,应向企业查询,并考虑是否有潜在损失发生,必要时应函证落实。


清产核资审计计划阶段


清产核资审计计划阶段工作内容


1、组建确定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工作小组,确定领导小组的组成(包括副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


2、向公司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资料。了解的主要内容为: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核算办法(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内部控制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包括组织机构图、业务流程图、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到达所需时间等)、行业特殊情况说明等。


3、建立信息传递与反馈相关工作机制,如:例会制度、工作周报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等。


4、制订《清产核资审计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及设计清产核资程序和审计工作底稿,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讨论。总体方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清产核资的目的、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损失认定及经济鉴证的相关技术标准(应按报表项目分项列示参考标准及相应应获取的相关证据);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人员、进度的安排及工时的预算;具体审计计划及总体方案的调整或修改程序、权限;项目的监控办法及证据索引号的编制要求等。


以下对某些项目作出具体说明:


(1)关于确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一般应包括客户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公司(含下属二级核算单位、分支机构等),除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规定可以不列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的单位外,全部列入清产核资范围。


(2)关于设计损失认定及经济鉴证的相关技术标准工作底稿。为了便于审计人员和客户相关人员掌握标准、提高工作效率,应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分别按坏账损失、货币资金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等设计认定及经济鉴证的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工作底稿。


(3)关于对公司参与清产核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作实施方案、总体方案及清产核资软件的使用等。


(4)向被审计单位下发《所需资料清单》等工作资料。应按照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特点设计《所需资料清单》。并说明清产核资范围及确定依据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产权证明;企业清产核资清查明细表及申报资产损失相关证据(包括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企业认为有必须提供其他资料,包括与清产核资基准日相关的、以前年度会计及其他资料。


清产核资审计实施阶段


1、项目监控及现场审计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作为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对项目总体方案的调整、审计人员的调配、进度的推进、重大问题的把握、技术标准的解释、是否需要出具经济监证证明等进行监控。


2、在清产核资审计实施过程中,参与的审计人员及协作所应按总体方案的要求,及时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至项目领导小组。由项目领导小组定期与客户清产核资办公室人员召开例会,进行充分地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对遇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一些共性但现行政策又不明朗的问题及时与国资委进行沟通,取得权威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反馈至各项目组。


3、项目领导小组及时完成审核,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至项目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现场执行领导小组的意见。


4、各项目工作小组现场完成工作底稿的初步整理、获取审计证据、出具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完成一级复核。在无法获得满意的外部证据情况下,审计人员需要根据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考虑是否出具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其中,我们认为对原制度损失挂账鉴证,可按以下原则把握:


(1)资产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尚未发生的不能确认为损失;


(2)当年发生的会计技术性差错不能确认为损失,以前年度发生的,经核查确认为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申报;


(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确认原则:一般不能确认为损失,如果是破产清算的子公司、已不存在的子公司其投资损失通过核查,取得合法证据的可以申报损失;


(4)企业内部往来不能确认为损失;


(5)违规经营的损失不能作为损失申报;


(6)有问题的负债比照资产处理(如外欠债长期无法支付的一潜盈;长期挂账的赤字,如:应付福利费);


(7)专项固定资产报废和毁损可以以企业内部技术部门鉴定为依据,但其必须是集团级的;


(8)盘亏、报废和毁损的存货应转出的进项税,应该随同资产损失一同上报。


5、各项目工作小组现场完成审计总结、清产核资报表(含清产核资软件内报表勾稽的审核及电子数据的拷贝),撰写审计报告草稿。


清产核资审计终结阶段


(一)清产核资审计终结阶段应考虑的问题


1、对于申报损失的证明材料不足的,与客户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进行沟通。对疑难问题向国资委进行请示。


2、撰写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3、协助客户按国资委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对经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协助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同意核销的各项实物资产损失,制订资产处置制度。


(二)清产核资审计终结阶段工作内容


1、协助客户向国资委申报清产核资结果并按国资委反馈意见进行回复。虽然清产核资的主体是企业,向国资委申请的主体也是企业,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应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协助客户撰写清产核资报告与国资委进行沟通,主动地向国资委汇报资产损失,准备并回答国资委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完善证据或补充材料。


2、完成各审计客体的工作底稿的整理、装订,二级、三级复核;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于企业经过努力没有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情况下,应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收集完备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内部证据应详细说明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与经济赔偿情况,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审计时应逐笔检查订货合同;检查其他往来科目中是否有相同单位挂账的;逐笔检查发货记录、发票,是否有债务人的收货记录;企业历次的催款记录、落实经办人责任以及对损失赔偿情况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也就是再次核实损失发生的事实和金额。在事实和金额确凿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可出具鉴证为损失的鉴证意见。


对各内部往来单位欠款发生坏账损失,应收内部单位的款项进行对账,核对不符的挂账,不能作为损失申报。同时,审计中对于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做出专项说明,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注意损失的真实性,进行逐笔核对,落实损失的数额,必要时与债务人进行发函核对,确保金额的准确。避免小金额的应收款落入个人“口袋”的现象。在审计时,有些应收款挂账时间相当长,具体经办人、主管领导、企业负责人等全部离开本企业,无法核实损失发生的事实;部分应收款损失的金额难以确定,如:债务人虽进入破产程序,但破产清算程序未完结,损失金额不明确;损失的事实和金额都难以核实的情况。对于这些损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无法按照清产核资文件规定出具原制度损失鉴证意见的,企业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个别认定法或账龄分析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审计时关注坏账准备政策制定的充分性和稳健性,结合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特点和资产质量状况,判断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制定的公允性、客观性。另一方面,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计提秘密准备,杜绝企业利用清产核资政策多提坏账准备,使应收款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状况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