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证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资本市场领域财会监督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不断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逐步建立了上市公司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监管推动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着力推动上市公司提升内部控制水平,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总体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内部控制缺陷标准不恰当、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等问题。
国发〔2020〕14号文件明确提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国办发〔2021〕3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等要求”。内部控制特别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加强财会监督、遏制财务造假、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基础。有关地方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控制关口前移、提升披露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等重要作用。
二、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点领域
针对当前多发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相关内部控制缺陷,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主要目标是评估和应对为迎合市场预期或特定监管要求、谋取以财务业绩为基础的私人报酬最大化、骗取外部资金、侵占资产、违规担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动机,对财务报告信息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风险,特别是防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舞弊风险。
三、明确责任,加强组织实施
(一)上市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确保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实施。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客观认定内部控制缺陷,重点对上述7个领域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说明,对认定过程进行清晰阐述,提高缺陷认定的透明度,以便外部审计人员和投资者进行评价。上市公司应当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保证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督促整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保证公开披露的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